為經紀交易商工作的投資顧問和投資經紀人都對個人和機構客戶量身定制投資建議。但是,它們不受相同標準的管轄。根據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投資顧問直接為客戶工作,必須將客戶的利益放在自己的興趣上。
但是,經紀人為他們工作的經紀交易商提供服務,並且只能相信建議適合客戶。此適用性標準由金融業監管機構(FINRA)。
關鍵要點
- 投資顧問受到信託標準的約束,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己的位置。
- 經紀人為經紀交易商工作,他們的利益。他們遵循適合性標準,這意味著交易必須適合客戶的需求。
- 經紀交易商有時會發現自己與客戶衝突,他們認為出售自己的工具之一或增加不必要的交易費用會破壞標準,並且不符合客戶的最大利益。
信託標準
投資顧問受到受信標準的約束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或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兩者都將顧問納入信託標準,要求他們將客戶的利益置於自己的利益之上。
該法案在定義信託的含義方面非常具體,並且規定顧問必須將自己的利益放在客戶之下。它由忠誠和關懷義務組成。例如,顧問在為客戶購買帳戶之前不能為其帳戶購買證券,並且禁止進行交易,從而為自己或他們的投資公司提供更高的佣金。
這也意味著顧問必須盡力確保使用準確和完整的信息進行投資建議,並且分析盡可能徹底。避免利益衝突在充當受託人時很重要,這意味著顧問必須披露任何潛在的衝突。此外,顧問需要將交易放在最好的執行“標準,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努力以低成本和有效執行的最佳組合來交易證券。
SEC對投資顧問有嚴格的規定。允許顧問協助做出財務決策的個人和機構的財務決策,以計劃退休,大學付款或建立自己的(通常應徵稅)投資組合。 SEC還確定了顧問如何向客戶收費。
重要的
SEC將經紀人定義為充當其他人代理商的人,而經銷商則是擔任自己帳戶校長的人。
適應性
經紀交易商必須履行所謂的“適用性義務”,該義務被寬鬆地定義為提出適合其客戶最大利益的建議。一些經紀交易商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它可能會影響他們出售利益其底線的投資工具的能力,但是所有適合性的義務意味著經紀人 - 經紀人需要相信,他們使他們真正受益於客戶的決策。
適用性還包括確保交易成本不會過高 - 引用為“攪動”帳戶或收取不必要的交易費用 - 所有建議都使客戶受益。
SEC認為經紀交易商是有助於將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聯繫起來的金融中介人。它們通過將資本與從普通股,共同基金和其他更複雜的汽車(例如可變年金,期貨和期權)聯繫起來,在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效率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經銷商可以開展的一項活動是從其公司的固定收入證券庫存中出售債券。經紀交易商的主要收入來自於為基礎客戶進行交易而獲得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