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房 - 自然法案》是美國國會在1950年通過的一項法律,以防止某些合併和收購(併購)從創建壟斷或其他方式大大減少了美國的競爭。
偶爾被稱為《反合併法》,它有助於加強現有的反托拉斯法律和近距離漏洞克萊頓和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關鍵要點
- 《牢房kefauver法》是美國國會在1950年通過的一項法律,以防止反競爭的合併和收購。
- 它於1950年推出,試圖加強現有的反托拉斯規定,當時僅適用於購買未償還的股權。
- 該法案對購買資產進行了磨練,並針對可疑的垂直和企業集團合併,有助於彌合一些現有的漏洞。
了解Celler-Kefauver法案
多年來,各國政府已經管理了各種法規,以幫助保護消費者免受掠奪性商業慣例的侵害。反托拉斯法,眾所周知,存在 確保存在公平競爭開放市場經濟。他們的目標是防止某些公司聯合起來,如果人們認為這樣的舉動會減少消費者可用的選擇,限制供應,並可能導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更高。
Celler-Kefauver法案標誌著踩踏貪婪的公司行為是一個重要的一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引入了這一特殊法律,建立在其之前的其他法律上,試圖通過確保所有人都確保所有人來彌合現有的反托拉斯漏洞合併整個行業,而不僅僅是水平的將在同一部門內進行仔細審查和監管。
最重要的是,該法針對以下類型的公司合作:
- 垂直合併:提供不同的兩家公司供應鏈共同利益或服務的功能。如果公司購買競爭對手的供應商,則此類合併可能會引起反托拉斯問題。這樣做可以使實體能夠有效阻止競爭對手訪問原材料或其他必需品。
- 集團合併:參與不同部門或地理區域的公司合併以擴大其市場和產品範圍。當兩個巨人合併為一個實體時,有風險,他們會使用自己的品牌和財務肌肉來消除競爭,然後,當沒有人剩下的時候,價格降低了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Celler-Kefauver法案的歷史
美國國會通過的最早的反托拉斯法律之一是《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該立法於1890年推出,提供了某些併購活動的控制權,但僅在購買未償還的股票。換句話說,這意味著反托拉斯規則可能僅通過購買資產目標公司。
美國國會認識到謝爾曼法案的模糊語言和許多漏洞,於1914年通過修改它做出了回應。隨後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案試圖通過添加公司非法行動的具體示例來闡明許多解釋問題。但是,它也包含缺陷,包括周圍的歧義價格歧視,以及未能解決有關資產收購和收購的漏洞,涉及不是直接競爭者的公司。
一旦這些難題變得清楚了,隨後進行了幾次修正案。首先,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1936年,隨之而來的是針對價格歧視做法的法律。然後,在1950年,通過了Celler-Kefauver法案,以解決手頭上其他明顯的問題。
重要的
Celler-Kefauver法案有助於停止在戰前和戰後合併一波浪潮之後繞過以前的反托拉斯規則。
第一個重大案件引用了1962年美國法院封鎖布朗·肖公司(Brown Shoe Co.)和金尼公司(Kinney Company Inc.垂直整合在鞋業行業中”,並得出結論,擬議的合作有可能大大消除該市場的競爭。
特殊考慮
正如歷史所表明的那樣,並非所有垂直和集團合併都受到Celler-Kefauver法案的挫敗。為了防止此類交易繼續進行,必須證明,兩家公司的組合將大大減少競爭。即使很明顯,情況就是如此,無論如何,少數垂直和集團的合併仍然可以綠色。
股票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必須通知司法部(DOJ)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如果他們計劃執行屬於這兩個類別之一的合併。然後,這些政府機構有權決定是否阻止交易發生。
有時,司法部和FTC可能會被法院否決。法官可能不同意合併違反了《 Celler-Kefauver法案》並允許其允許進行 - 正如General Dynamics Corp.的情況一樣(GD)1974年收購聯合電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