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是什麼?
《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是1936年通過的聯邦法律價格歧視。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是1914年的修正案克萊頓反托拉斯法應該防止“不公平”的競爭。
關鍵要點
- 《羅賓遜 - 帕特曼法》是一項旨在防止價格歧視的聯邦法律。
- 該法律阻止分銷商向各種零售商收取不同的價格。
- 該法僅適用於州際貿易,並包含對“合作協會”的特定豁免。
- 該法案已受到各種理由的經濟學家和法律學者的廣泛批評。
了解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
《羅賓遜 - 帕特曼法》要求企業以相同價格出售其產品,無論買家是誰。它的目的是防止大容量買家獲得比小批量買家的優勢。該法僅適用於有形商品在合理近距離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的,銷售商品的質量相似。該法案不適用於提供服務,例如手機服務,有線電視和房地產租賃。
該法律即將打擊不公平的貿易慣例,該行為允許連鎖店以比其他零售商低的價格購買商品。這是第一個試圖防止價格歧視的立法。它要求賣方在給定的交易水平上向客戶提供相同的價格條款。該法案對違規行為施加了刑事處罰,但包含“合作協會”的特定豁免。
多年來,由於該法案的複雜性及其之間的緊張關係,執法和對法律的支持一直面臨挑戰價格競爭的常見商業實踐以及反托拉斯法的其他方面。屈服於行業壓力,聯邦對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的執法在1960年代後期停止了幾年。這使該行為執行到個人原告對其他業務的私人行動,由於理解法律及其應用的複雜性,這總是很困難。在1970年代中期,沒有成功地廢除該行為。這聯邦貿易委員會在1980年代後期暫時恢復了使用。自1990年代以來,執法再次下降。
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的運作方式
該法案通常禁止在此類銷售的效果減少競爭並可能使受歡迎的客戶在與其實際效率無關的市場中獲得優勢時,該法案將商品出售給同等位置的分銷商的銷售銷售。價格是指淨價,包括支付的所有薪酬,包括廣告或其他服務的薪酬。賣方也可能不會投入額外的商品或服務以降低有效價格。受傷方或美國政府可以根據該法案提起訴訟。
可能會收取涉及的銷售費用:
- 從同一賣家到兩個不同購買者的至少兩個銷售的價格歧視。
- 銷售必須越過州線。
- 銷售必須同時發生類似的“商品”等級和質量,以供美國境內“使用,消費或轉售”。
- 效果必須是“實質上減少競爭或傾向於在任何商業領域建立壟斷”。
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的假設例子
例如,《魯濱遜 - 帕特曼法案》要求,如果ABC批發公司出售兩台32英寸平面電視,質量均等,一部售價為8月10日,一台針對的是8月11日的媽媽和流行商店,兩家商店都必須每台電視250美元。但是,該法案不需要批發公司ABC和批發公司XYZ都向所有人出售32英寸平面電視大型零售商每台電視250美元。
對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的批評
羅賓遜 - 帕特曼法案已受到經濟學家和法律學者的廣泛批評。從一開始,該法案就被批評為潛在的反競爭性本身,並且與反托拉斯法的其他方面緊張。偏愛某些企業的利益,而不是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實際上,高度受到潛在虐待。
因為該法案對降低價格的費用產生了潛在的法律後果,因此它始終存在有效懲罰價格競爭的危險,否則這通常被視為經濟上有益。此外,由於該行為禁止的行為通常涉及企業之間的交易,而不是直接涉及消費者,並且通常涉及企業對較大款項的價格較低的價格收取較低的價格,因此通常認為它傾向於有利於較高成本的評估者的利益,而高成本的銷售商的利益反過來又偏向於從較低零售價格中受益的消費者的利息。
最後,由於幾乎所有行業的企業中,向不同的企業客戶收取不同的價格是一種普遍的做法,而且反托拉斯執法資源一定有限且相對於經濟規模而言是限制且小的,因此檢察官必須在何時何地進行選擇,否則要依靠哪些案件或依靠私人民事行動來執行法律。這兩個替代方案中的任何一個都通過反复無常或出於政治動機起訴或通過機會主義而不是社會經濟福利動機的民事行動來表現出法律規定的虐待訴訟的高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