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註:這就是故事將繼續更新。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了Roev。 Wade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410 US 113(1973)),其中九位客場中的七個案件同意該憲法保護權利流產。該案最初是為了挑戰德克薩斯州法律而禁止所有墮胎的法律,除非懷孕對患者的危及生命。Oyez,由伊利諾伊理工學院芝加哥 - 肯特法學院維持的司法檔案館。
儘管法院的裁決確立了全國申請的憲法墮胎權,但它仍然允許各州在妊娠中期對墮胎施加法規,甚至禁止在某些情況下,在三個月中進行該程序。
在1992年舉行的名為“計劃生育訴凱西(505 US 833(1992))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維持了ROE中的核心決定Oyez。該裁決仍然禁止國家禁止大部分墮胎,但它擴大了各州規範程序的權力。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推翻了Roe訴Wade6-3統治因此消除了憲法墮胎權。
簡·羅(Jane Roe)是誰?
根據Oyez的說法,1970年,一名居住在得克薩斯州的婦女(在法庭文件中由假名“簡·羅”提到)對達拉斯縣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提起訴訟。
案件結論後,幾家新聞媒體報導說,原告是20多歲的德克薩斯州婦女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麥考維(McCorvey)後來挺身而出,並確認了這些報告,根據《洛杉磯時報》。
麥考維(McCorvey)第三次懷孕後,於1969年在德克薩斯州尋求墮胎。據《洛杉磯時報》報導,由於她的第一次懷孕而導致的孩子被麥考維的母親收養和撫養。麥考維(McCorvey)因第三次懷孕而被剝奪了墮胎,因為當時得克薩斯州的法律使墮胎成為犯罪,除非醫生認為懷孕危及生命。
在強姦或亂倫的情況下,德克薩斯州的其他法律允許墮胎,因此,當時,麥考維的朋友們建議她聲稱自己的懷孕是強奸的結果,但她沒有能力支持這樣的索賠。國家憲法中心。
麥考維(McCorvey)隨後試圖進行非法墮胎,但沒有成功。懷孕幾個月後,她遇到了律師琳達·咖啡(Linda Coffee)和莎拉·伍德頓(Sarah Weddington),他們正在建立一個案件,以挑戰德克薩斯州的反墮胎法律。麥考維同意在他們針對麥考維居住的達拉斯縣的地方檢察官提起訴訟中成為原告。據《洛杉磯時報》報導,該案後來將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麥考維(McCorvey)進行了懷孕,並在最高法院提出了第一個論點之前就分娩了嬰兒。她的孩子於1970年出生在達拉斯一家醫院,然後被收養,根據歷史。 51年後,在2021年,一個名叫雪萊·林恩·桑頓(Shelley Lynn Thornton)的女人挺身而出,作為“ Roe Baby”,大西洋報導。
麥考維(McCorvey)於2017年去世,享年69歲《紐約時報》報導。
案件的詳細信息
據歷史稱,得克薩斯州的最初訴訟是代表麥考維(McCorvey)和所有其他“或可能懷孕並想考慮所有選擇”的婦女提起的。原告辯稱,德克薩斯州的墮胎法是“違憲的,並刪除了她的個人隱私權,受到了第一,第四,第五,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護”。
根據國家憲法中心的說法,德克薩斯州北部地區的地方法院裁定麥克科維(McCorvey)裁定,是的,德克薩斯州法律違反了憲法,因為它侵犯了《國家憲法修正案》中涵蓋的隱私權。
(第九修正案指出:“憲法中的某些權利的枚舉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貶低人民保留的他人。”這是從廣義上講,這意味著公民不僅限於憲法中列出的權利;非統治權仍然屬於公民仍然屬於公民。)
德克薩斯州於1970年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判決,並於1971年12月審理了最初的論點,並於1972年10月進行了審理。最後,法院於1973年1月22日裁定該案,裁定1973年1月22日,以7-2裁決Roe,以支持Roe。
根據國家憲法中心的說法,較早的法院案件在第一,第四,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涉及語言,以辯稱公民具有某些“隱私區”。這些隱私區域涵蓋了避孕,婚姻和撫養子女等活動。例如,在1965年,最高法院利用這種理由推翻了一項法律,禁止將生育措施分配給已婚夫婦,1972年,在類似的前提下,它制定了一項法律,禁止將避孕藥分配給未婚成年人。
根據國家憲法中心的說法,在Roe訴Wade案中,認為這些隱私區“足夠廣泛,可以涵蓋婦女的決定是否終止懷孕”。
法院在其裁決中說,各州在頭三個月無法規範任何墮胎,並指出只有患者及其醫生才能參與該決定。但是,為了保護孕婦的健康並“保護人類生命的潛力”,國家可能會規範後兩個三個人的墮胎。
“在妊娠中期,國家可能對與孕產婦健康相關的墮胎施加法規,” Oyez Accoridng。 “在孕期,一旦胎兒達到'生存能力'的地步,一個州就可以規範墮胎或完全禁止它們,只要法律包含除墮胎以挽救母親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案件的例外。”
1992年,法院對賓夕法尼亞州東南部案的計劃生育的裁決調整了此三個月的框架。該案件確認,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掌管憲法墮胎權,並說,根據國家憲法中心,胎兒之前可能不會過分乾預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為尋求墮胎的婦女承擔“不適當的負擔”是在婦女在胎兒獲得可行性之前尋求墮胎的道路上引入一個重大障礙,” Oyez指出。
最初發表在現場科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