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fido原告在向第七巡迴法院提交的文件中辯稱,不能根據其合作夥伴的服務條款在生物識別數據隱私訴訟中對其進行仲裁。Law360。
該動議是為了回應上訴下級法院的菲德多(Onfido)裁決該公司不是在線市場報價提供的服務條款的預期第三方受益人,因此不符合強制仲裁的資格。
根據伊利諾伊州的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該訴訟指控Onfido在提供其生物識別客戶認證技術的過程中違反了該法案的知情同意要求。
原告Fredy Sosa的代表在摘要中辯稱,地方法官的決定僅適用於要約及其客戶,沒有提及第三方,而這種結構卻沒有意義地適用於第三方。簡要說明,在仲裁條款下提供了有關如何將通知發送給要約和用戶的詳細信息,但對於應如何告知第三方。
SOSA還認為,Onfido在主張基於Efferup的條款中援引華盛頓法律條款的權利是不正確的,因為它不是這些條款的簽署項,並且根據簡報尚未確定華盛頓和伊利諾伊州法律之間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結果。原告聲稱,SOSA不同意法律適用於爭端。
原告的簡短介紹說,“尚不清楚華盛頓與此處的爭議有最重要的關係: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的特拉華州公司是否可以執行該服務條款,這不是一方,以強迫伊利諾伊州公民對伊利諾伊州的法定隱私權索賠,這是伊利諾伊州公民對此提出的。”
該案與Tiktok提議的9200萬美元生物識別訴訟訴訟的爭議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原告是試圖強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