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地方法院法官裁定mitek根據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數據隱私法,其客戶Hyrecar與客戶提起訴訟之間的仲裁協議不包括在內。
原告進來約書亞·約翰遜(Joshua Johnson)等。 v。 MitekSystems Inc.同意仲裁解決與Hyrecar的爭議,以簽署其乘車共享汽車租賃應用程序。當他通過自拍生物識別技術重定向到Mitek進行身份驗證時,他指控該公司違反了《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沒有獲得所需的書面同意或滿足有關數據隱私的其他條件。
米特克(Mitek)申請強迫仲裁,認為這是原告與Hyrecar之間協議的一方。正如彭博·法(Bloomberg Law)所發現的那樣,芝加哥法官羅納德·A·古茲曼(Ronald A.Guzmán)統治如果協議“明確”這樣說,則可以包括在內。
根據伊利諾伊州法律對第三方受益人待遇的判決,包括針對Onfido的類似訴訟,在此訴訟中也是如此否認。駁回該案件的舉動,根據涵蓋數據的解釋Bipa最近也被拒絕。
Mitek還以Hyrecar對其身份驗證服務的依賴以及申訴的“基本公平性”的依賴而主張仲裁。古茲曼(Guzmán)裁定該公司未能表現出任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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