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J·奧伯利(David J. Oberly),生物識別隱私與數據隱私律師
最近,加利福尼亞聯邦法院在一項審理的伊利諾伊州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中發布了一個明顯的決定(比帕)涉及Meta Platform,Inc。的集體行動糾紛((元)及其據稱使用其用戶的語音錄音Delgado訴Meta Platform,Inc。,第23號CV 4181,2024 WL 818344(ndcal。2024,2024年2月27日)。
這德爾加多決定說明了公司因涉嫌與BIPA不合規的範圍所面臨的廣泛接觸範圍,以及在開始昂貴的發現之前,駁回生物識別集體訴訟的挑戰和復雜性。同時,該決定提供了幾個有價值的教訓和外賣,可以利用這些課程來減輕BIPA集體訴訟的風險,並且如果公司在BIPA訴訟中發現自己命名,則有力地捍衛和擊敗了差不多或有價值的Bipa索賠。
決定
使用Meta提供的功能時輸入聲音的用戶Facebook平台和Messenger應用程序,除其他外,要指示短信,撥打音頻通話,並發送錄音,對Meta提起訴訟,認為社交媒體公司將她的音頻轉換為語音印刷,然後使用她的語音印刷,而不遵守BIPA的要求。梅塔(Meta)因駁回訴訟而提出:
- 根據其服務條款中包含的法律規定,原告無法維持可行的BIPA主張;
- 原告沒有合理地聲稱Meta收集了她的語音印刷,而不是她更普遍的語音錄音。和
- 投訴未能合理地指控違反BIPA第15(c)條的交易禁令或法律第15(e)條的安全要求。
法院駁回了梅塔的大多數論點,但批准了部分駁回的動議。
法院在其裁決中駁回了梅塔(Meta)的論點,即元人服務條款中包含的法律規定的選擇 - 指出加利福尼亞州法律將管轄當事方之間引起的所有爭議,作為BIPA對此主張的BIPA聲稱的完整律師。這樣一來,法院嚴重依靠一系列先前的BIPA裁決,拒絕執行合同選擇法律規定,而論壇國家對法律規則的選擇需要適用第187條(第二)法律衝突。
法院還拒絕了梅塔(Meta)的論點,即該投訴未能合理地聲稱該公司在BIPA下收集了“語音印刷”,而僅牽涉到伊利諾伊州法律不管轄的語音記錄數據。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原告根據有關指控的指控充分指控了語音印刷:(1)與通過音頻輸出創建的語音識別用戶識別用戶識別的方法有關的專利; (2)該公司的美國州隱私聲明,其中包括通知用戶META可以使用錄音來識別用戶的披露,並可能收集用戶的“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當您使用相關功能時可用於識別您的語音錄音。”
這德爾加多但是,法院確實發現原告未能提出足夠的指控來指控對BIPA第15(c)和15(e)條的合理違反。在這裡,法院認為原告只聲稱元數據使用生物識別數據來改進其技術,從而提高了產品的有效性並使其在商業上更有價值,這不屬於對第15(c)節交易禁令的合理違反。法院還發現,原告對梅塔(Meta)曾經(並且可能再次受到網絡安全攻擊)的指控並不合理,因為該公司違反了生物識別數據安全性的任何行業範圍內的護理標準,這對於維持可行的第15(e)條索賠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法院批准了梅塔(Meta)駁回第15(c)條和第15(e)條要求的動議,但沒有偏見,並請假供原告修改。
分析和要點
選擇法律作為BIPA集體訴訟的辯護
來自德爾加多與法院關於梅塔選擇法律辯護的裁決有關。根據加利福尼亞的法律選擇,德爾加多法院被要求應用法律衝突重述(第二)第187條中規定的原則。採用重述方法,法院拒絕了梅塔(Meta)為執行當事方合同中包含的法律規定的努力。迄今為止,所有其他BIPA爭議要主張法律辯護的選擇,都導致了相同的結果,即論壇國家遵循重述方法。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作為一般規則,將法律作為對BIPA階級訴訟的辯護的選擇很可能在遵循重述方法的司法管轄區中不可行,因為重述分析規定,由於伊利諾伊州法律必須在BIPA糾紛中適用於伊利諾伊州,由於伊利諾伊州的基本政策,其公民在其生物中保護其Bipa的隱私權。
但是,重要的是,論壇狀態確實不是遵循重述方法 - 但要遵守一個有利於選擇法律規定的可執行性的一般規則 - 被告可能能夠完全解僱BIPA班級訴訟的全部。這正是發生在Thakkar訴Proctoru,Inc。,642 F. Supp。 3d 1304(ndala。2022)。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裁定,由於當事各方選擇法律規定(前提是阿拉巴馬州法律是要統治所有爭議),根據阿拉巴馬州選擇法律規則的選擇,可以執行原告,因此原告無法說明可以將救濟作為法律和法律問題所授予的救濟的可行索賠,並需要在其整體上駁回全體訴訟,以便將其予以駁回。和偏見。值得注意的是,阿拉巴馬州不遵循重述方法,而是遵守一般規則,即這種合同選擇法律規定是有效且可以執行的,除非它們反對阿拉巴馬州的公共政策。
正如許多讀者所知道的那樣,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將法律規定的選擇用來彌補BIPA班級行動。話雖如此,公司需要充實許多細微差別,以最大程度地說,如果在BIPA訴訟中出現了需要,他們的合同選擇法律的選擇將被視為可執行,包括在法律選擇方面選擇的法律規則選擇的律法規則,包括律法條款的選擇。因此,公司應與經驗豐富的生物識別律師協商,以協助審查和起草合法的法律合同語言選擇,這將使他們處於最佳位置,以利用法律辯護的選擇,以便在必要時處理BIPA糾紛。
包含在“生物識別標識符”和“生物識別信息”術語中的數據范圍
另一個主要收穫德爾加多關於BIPA的目的,與法院對構成“生物特徵識別劑”或“生物識別信息”的討論有關。
尋求解僱德爾加多梅塔(Meta)辯稱,語音紋理(一種列舉的生物識別標識符形式)並沒有根據投訴中的指控而涉及,因為原告未能指控Meta實際上使用收集的語音錄音確定了她。法院拒絕了這一論點,而同意分析BIPA的案件,其中法院將生物識別標識符定義為個人的數據,是個人獨有的數據可以使用識別某人,而不是作為數據被使用識別某人。法院進一步解釋說,原告無需明確指控被告實際上是用過的他們的生物識別數據以確定其身份。相反,所需的一切都是被告收集的生物識別數據使被告的指控有能力的確定原告(和其他班級成員)身份。
因此,作為一般規則,私人實體已經收集了個人的面部幾何形狀,語音識別或其他形式的生物識別標識符/信息,並且還具有該個人的其他個人信息,以確定與該數據相關的個體的身份,該數據由BIPA和BIPA調節,並觸發了BIPA和該數據的調節,並觸發了與該部分合規的合規性。
第15(c)條違規範圍
這德爾加多決定還提供了關於BIPA第15(c)條要求的範圍和輪廓的寶貴見解。
第15(c)條禁止私人實體從生物識別劑或生物識別信息中銷售,租賃或以其他方式獲利。認為德爾加多法院解釋說,第15(c)條通過兩個組成部分調節交易:(1)共享或給出了生物識別數據的訪問; (2)作為該訪問的回報,實體獲得了有價值的東西。第15(c)節確實如此不是但是,需要直接銷售生物識別數據。
例如,可以將生物識別數據集成到產品或服務中,以使消費者必須使用產品/服務訪問生物識別數據,因此可以滿足第一個組件。至於第二部分,“否則利潤”一詞不僅限於金錢利益。取而代之的是,第15(c)條禁止生物識別數據的商業傳播以獲得某種收益,無論是否金錢。
這德爾加多法院進一步解釋說,那些法院發現了合理的第15(c)條違法行為,涉及被告,向第三方提供了獲取數據的訪問權,或者向大量納入生物識別數據的產品提供了訪問,以換取考慮。例如,在一個案件中,法院發現,在原告的指控支持以下推論的情況下,存在第15(c)條的主張,即生物識別數據本身已被納入被告的產品中,以至於通過銷售該產品,它正在商業傳播生物監測數據。在另一種情況下,被告創建和出售了從原告照片中生成的生物識別信息數據庫的訪問,這是第15(c)條違反第15(c)條的有效基礎。
在德爾加多但是,法院裁定,原告沒有指控任何與以前發現合理違反第15(c)條相似的事實。因此,法院駁回了第15(c)條未能根據《聯邦民事法規》第12(b)(6)(但請假)索賠。
作為第15(c)條主張的一般規則,共同指控一家公司不足以指控一家公司使用生物識別數據來改善其技術,從而提高了產品的有效性並使其更具商業價值。此外,第15(c)條索賠也可能容易受到攻擊,並因未能陳述索賠而被解僱 - 原告沒有聲稱:(1)任何產品都是從其生物識別數據中創建的; (2)被告銷售包含其生物識別數據的產品;或(3)被告如此將原告的生物識別數據納入其技術中,以至於其產品的銷售必然構成銷售對原告的生物監測數據的銷售。
在懇求階段取消BIPA的困難(動議解僱)
最終的關鍵要點德爾加多與被告在訴狀撤離BIPA集體訴訟中所面臨的挑戰有關(IE,駁回動議)。
迄今為止,BIPA爭端在訴訟開始時很難被擊敗,這歸因於一系列因素,包括對原告的含糊不清的尊重,通常是裁定駁回動議時的結論指控,以及法院願意以對Bipa的法定語言的態度,他們以一種有利於原告的法定語言來解釋Bipa的法定語言。
不僅如此,被告在訴狀階段就面臨艱苦的鬥爭,因為法院僅在裁定駁回動議時僅考慮申訴中提出的指控。同時,法院被排除在給予任何考慮實際的爭議的基本情況,例如被告的技術實際上是如何運作的。
德爾加多舉例說明了BIPA被告面臨的這些挑戰。梅塔(Meta)在解僱的動議中提出了幾個合理的論點,說明為什麼投訴沒有暗示對語音印刷的收集或使用,或者在任何其他方面都對bipa進行了收集或使用。法院拒絕考慮駁回動議的裁決。取而代之的是,在重申其要求將原告申訴中所述的所有事實指控視為真正的所有事實指控並提出原告有利的所有合理推論之後,法院發現原告足夠指控梅塔收集了她的語音發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僅基於與元專利有關的模糊和似乎無關緊要的指控和公司的美國州隱私通知,同時也很容易承認這些相同指控的艱難本質。
因此,為了減輕BIPA集體訴訟風險(即使存在論證,公司對生物識別數據的使用不受伊利諾伊州法律的調節,companies也應強烈考慮採用保守的方法來合規,以滿足所有適用的BIPA要求,而在可行的情況下,這是可行的。
關於作者
大衛·J·奧伯利(David J. Oberly)是華盛頓特區貝克·多尼爾森(Baker Donelson)辦事處的律師,是該公司生物識別隱私,人工智能以及數據保護,隱私和網絡安全實踐的成員。被認為是“生物識別隱私空間中國家最重要的思想領袖之一”Lexisnexis,戴維的實踐專注於諮詢和向客戶提供有關廣泛的生物識別隱私,人工智能以及數據隱私/安全合規性和風險管理事項的建議。此外,戴維(David)在訴訟案公司BIPA集體訴訟方面具有深厚的經驗。他也是生物數據隱私合規性和最佳實踐- 同類的第一篇也是唯一的全長論文,提供了生物特徵識別法的全面彙編。他可以接觸到[email protected]。您可以在X上關注David@davidjoberly。
免責聲明:生物識別更新的行業見解是提交的內容。這篇文章中表達的觀點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生物識別更新的觀點。
文章主題
生物識別數據|生物識別劑|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生物識別技術|大衛·奧伯利(David Oberly)|訴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