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合情可及的?
為了促進世界各地的商業,國際商會(ICC)出版了一套不合理的,正式稱為國際商業術語。全球認可的,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澄清買賣雙方的義務來防止外貿合同混淆。
參與國內和國際貿易通常使用incoterms作為一種速記來幫助彼此了解其業務安排的確切條款。一些不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而另一些不適用於跨水的運輸。
關鍵要點
- 國際商業條款(簡稱為簡單),將買方和賣方在國際和國內貿易合同中使用的規則和條款確定。
- 國際商會(ICC)在1936年開發了Incoterms,並定期更新它們以符合不斷變化的貿易實踐。
- 運輸方式的示例包括在卸載(DPU),已交付稅款(DDP)和EX Works(EXW)的地方交付。
- Incoterms在2020年進行了更新,儘管只有一個任期更改,但安全成本存在顯著差異。
- 這些條款是標準化的,但是某些買家和賣家比其他條款更喜歡個人條款。因此,將使用哪個術語是談判的問題。
理解不合情可及
這國際商會(ICC)1936年開發了Incoterms,並定期更新它們以符合不斷變化的貿易實踐。國際刑事法院的任務是促進公開市場,並通過貿易確保全球經濟繁榮。
由於ICC是一個網絡業務組織,在170多個國家 /地區擁有超過4500萬公司的公司,因此在建立指導國際貿易的規則方面被認為具有無與倫比的專業知識。
儘管遵守其非功能是自願的,但ICC建立的規則通常被買方和賣方用作貿易交易的常規部分。
Incoterms提供了一套通用的規則和準則,有助於促進貿易。從本質上講,他們提供了一種通用語言,交易者可以用來為其交易設置條款。買賣雙方可以在開展業務所需的各種活動中使用不合作物。
要求使用不合作期的典型活動包括填寫採購訂單,標記運輸的貨物,填寫原籍證書或記錄免費運營商協議(FCA)。
任何運輸方式的非電位規則的常見示例包括交付稅款(DDP),在位置(DAP)和EX WORKS(EXW)交付。任何運輸方式的七個不合作機是:
- CIP:支付的運輸和保險
- CPT:支付的馬車
- DAP:位於位置
- DPU:卸載的位置
- DDP:交付稅款
- EXW:前作品
- FCA:免費運營商
例如,DPU表示,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航站樓,並承擔所有風險和運輸成本,直到貨物到達並卸載為止。之後,買方承擔從航站樓到最終目的地的貨物的風險和運輸成本。
DDP表示賣方承擔所有風險和運輸成本。賣方還必須清除運輸港口出口的貨物並在目的地進口。此外,賣方必須支付根據DDP運送的貨物的出口和進口稅。
在incoterm下前作品(EXW),賣方只需要在賣方的業務地點或其他指定地點進行貨運。在EXW下,買方承擔了所有風險和運輸成本。
在2010年,Incoterms的兩個主要類別通過運輸方式進行了更新和分類。第一個分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而第二分類僅適用於海上和內陸水道運輸。
Incoterms海洋和內陸水路運輸規則
ICC對內陸水路和海上運輸有具體的非專業規則,例如成本,保險和貨運(CIF)和免費在船上(FOB)。海洋和內陸水道運輸的不合同點是:
- CFR:成本和貨運
- CIF:成本,保險和貨運
- FAS:與船一起免費
- FOB:船上免費
例如,在船上免費運輸條款,表明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船隻,並支付所有費用,直到將貨物裝載到船上為止。賣方還支付了主要馬車。一旦加入,買方對商品和進口過程中的後續成本承擔了所有責任。
成本,保險和貨運(CIF)條款表明賣方必須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的港口並將其裝載在指定的船上。賣方支付保險,並承擔貨物的責任,直到將它們卸載為船隻為止。但是,買方支付主要運輸和所有後續費用。
不介紹什麼不覆蓋?
有特定的實例不涵蓋Incoterm。 Incoterms沒有:
- 解決銷售的所有條件
- 確定正在出售的商品或列出合同價格
- 參考賣方與買方之間談判的付款的方法或時間
- 確定貨物的所有權或所有權何時從賣方傳遞給買方
- 指定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哪些文件,以促進買方國家的關稅過程
- 解決未能根據銷售合同,交貨或爭議解決機制提供貨物的責任
由於省略了某些銷售條件,只有使用非功能處理才能限制。任何合同中涉及的各方均應確保在簽署合同之前對上述適用實例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平穩的業務交易,因為當事方僅與Incoterms合作時,可能會出現許多法律事務。
Incoterms 2010 vs. Incoterms 2020
儘管2010年的Incoterms在2020年進行了更新,但兩者之間沒有重大差異。術語只有一個變化:在終端(DAT)上交付的2010年期限已澄清到在卸載(DPU)時交付的2020年期限。這樣做是為了包括所有卸載的地方,而不僅僅是終端中的卸貨。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有11個術語。
當您自己超越術語時,事情就會變得更加參與。例如,CIP期限所需的貨運保險數量已增加。但是,這不會影響CIF術語。
Incoterms 2020涵蓋了買賣雙方使用自己的車輛運輸貨物的情況。在2010年,假定這些服務是由第三方承運人提供的。 FCA規則處理提單法案的方式也有所改變。
此外,與安全相關的成本責任發生了變化。這些可以與進出口清除過程以及進口清除過程有關。 Incoterms修訂闡明了最常見的成本標題是與安排方的責任相關的交通工具。
與出口通量相關的安全費用將由賣方承擔除了前事案例。與進口相關的安全費用將由買方承擔,但DDP案件除外。此外,提出了安全和保險要求。
不合作理的優點和缺點
使用Incoterms的最大優勢是複雜的國際貿易方面的標準化和特異性。擁有消除國家之間歧義的系統使交易變得更加簡單,尤其是在談判條款時。
這樣可以節省以前本來可以花在律師身上的時間和金錢,後者將起草條款基本上將incoterms分解為不同的語言。
不一致的一個顯著的缺點是,使用時,買賣雙方通常會有不同的偏好。例如,賣方可能選擇CIF,因為他們比買家更好地了解他們的貨物。
相比之下,買家可能會出於相同的原因而更喜歡FOB。但是,這些術語本身不是問題,而是談判的問題是要使用哪種術語與術語本身的清晰度。
優點
容易理解術語
國際標準化
由國際機構(ICC)更新和澄清
缺點
選擇條款時,買方和賣方偏好之間的差異
某些條款可以使一方暴露於誇大的成本
2020年1月1日之後,我仍然可以使用2010年的Incoterms嗎?
是的,使用2010年的Incoterm仍然可以接受。但是,買賣雙方都應以書面形式同意使用2010年或2020年的Incoterms版本。
什麼是11個不合格?
這11個不合格是支付給(CIP)的運輸和保險;支付給(CPT)的馬車;成本和貨運(CFR);成本,保險和貨運(CIF);在位置(DAP)交付;在卸貨(DPU)的位置交付;交付稅款(DDP);前作品(EXW);與船(FAS)一起免費;免費載體(FCA);並在船上免費(FOB)。
為什麼使用非電位?
Incoterms用於澄清國際貿易的業務條款。對於大多數交易而言,Incoterms的許多好處大於負面因素,這就是為什麼使用Incoterms促進許多貿易協議的原因。當事方之間仍然有偏好,必須在達成協議確定之前就必須協商條款本身。
底線
Incoterms是用於促進國際貿易的有用術語。他們被分開運輸方式在任何模式之間以及專門涉及水運輸的模式之間。術語將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分類為責任,但貿易的某些方面不涵蓋,例如出售的商品或未來的責任責任。因此,不應使用Incoterms來幫助澄清協議,但不應是整個協議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