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早些時候,明尼蘇達州上訴法院裁定,法官的命令指示一名男子提交指紋以解鎖其智能手機的命令是憲法的,這一舉動與全國各地的類似裁決一致twincities.com。
該決定涉及涉及一名明尼蘇達州男子的案件,該案件試圖將其入室盜竊和盜竊罪與2014年在查斯卡的搶劫有關。
馬修·戴蒙德(Matthew Diamond)的律師斷言,地方法院侵犯了他的第五修正案權利,反對自我罪名,強迫他提交指紋以獲得智能手機的攻擊。
裁決後不久,警察解鎖了他的電話,發現了鑽石不法行為的證據。
這是明尼蘇達州上訴法院面臨的第一個案例,即命令嫌疑人提交生物識別技術解鎖移動設備,儘管它發生在其他州和聯邦法院。
2014年10月,弗吉尼亞州法官裁定,可以強迫刑事被告向當局提供指紋,以允許警察打開並蒐查他們的手機。
上訴法院審查了提供指紋解鎖手機的行為是否是“證明交流”,並發現提供指紋的行為不等於迫使被告對自己作證。
法官們補充說,這也與命令被告提供信息以解密計算機不同。
上訴法院發現:“被命令生產他的指紋……無需鑽石來披露他可能擁有或說出內gui的任何知識。” “取而代之的是,鑽石被迫執行的任務(提供指紋)比提供血液樣本,提供手寫或聲音示例,站在陣容或穿特定的衣服的情況下,這比提供了證明。”
法院還強調,這並不是要對命令被告提交手機密碼是否會侵犯第五修正案的立場。
電子邊界基金會的高級參謀長馬克·朗德(Mark Rumold)表示,這類案件要么涉及拇指打造的手機或密碼保護。
他補充說,法院裁定命令個人提交指紋並不違反第五修正案。相比之下,許多法院裁定強迫某人提供密碼確實侵犯了隱私權,因為此信息實際上存儲在一個人的腦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