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收集照片的問題社交媒體網站構成生物識別數據還有另一個答案,這是伊利諾伊州聯邦法官的答案 - 這是否。 Law360報告美國地方法院法官蘇尼爾·R·哈利尼(Sunil R.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BIPA)使用軟件來掃描進攻圖像。
法官說,首席原告芝加哥居民馬克·馬特爾(Mark Martell)沒有提供證明面部幾何形狀掃描,並且“未能聲稱該工具可用於識別特定的個人。”
所討論的工具是由微軟。它分析了上傳的用戶照片,並將個人的生物特徵數據存儲在照片中,以確定它們是否包含裸體或色情內容。 Martell指控X使用該工具“沒有先進行某些披露並確保書面,知情的許可”在Bipa下需要。
Harjani針對原告的裁決呼應了最近的Bipa案Facebook被免除在指控中,它具有其“標籤建議”功能的非法收集用戶的生物識別數據。在這兩種情況下,都確定“哈希”或面部簽名 - 由照片產生的獨特數字簽名,它由基於圖像的幾何劃分的數字組成 - 不符合面部幾何形狀的掃描,因此沒有資格違反Bipa馬特爾(Martell)聲稱。
“原告聲稱Photodna掃描了照片以創建一個獨特的哈希,” Haranji的決定說,“原告沒有指控事實,表明哈希是面部幾何形狀的掃描,而不是僅記錄照片。 ”他說,這些指控是:“放開一個問題,即哈希是整個照片的獨特代表還是圖片中人們的面孔的獨特代表。 ”
換句話說,Martell認為Photodna工具涉及掃描面部幾何形狀- 但是,據法院稱,是錯誤的。這是這樣的事實,即沒有被證明是用來識別特定個人的事實,而是做一些類似於對象檢測的事情的事實,將最終的尖峰置於Martell的西裝中。
BIPA將“生物識別標識符”定義為“視網膜或虹膜掃描,指紋,語音打印或手或面部幾何形狀的掃描。 ”它不涵蓋照片,以限制不可能的廣泛範圍。
“如果法院將BIPA讀為申請任何視網膜或虹膜掃描,指紋,語音印刷,或者在沒有實際識別個人的情況下手或面部幾何形狀的掃描,這將違反Bipa的目的,” Haranji法官認為:“如果臉部幾何形狀掃描無法識別一個人,那麼企業如何向個人提供通知並獲得同意? ”
BIPA的私人訴訟權,允許用戶起訴違反損害賠償的人,已被證明是一個主要的絆腳石不合規生物識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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