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的《消費者信貸保護法》(CCPA)是聯邦立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保護銀行的保護,信用卡公司和其他貸方。該法令要求披露自1968年成立以來,消費者貸方和汽車租賃公司必須遵循的要求大大擴展。
關鍵要點
- 1968年的《消費者信用保護法》(CCPA)可保護消費者免受債權人,銀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傷害。
- 《聯邦法案》規定了消費者貸方和自動租賃公司必須遵循的披露要求。
- CCPA要求披露貸款或信用產品的總成本,包括如何計算利息和任何涉及的費用。
- 在考慮貸款申請人並禁止誤導性廣告慣例時,它也禁止歧視。
了解1968年《消費者信貸保護法》(CCPA)
CCPA部分地調節了客戶財務信息的公平報告,並禁止通過欺騙性廣告和歧視債權人。它還使貸款條款更加透明,向可能不熟悉金融或銀行業務的借款人 - CCPA需要金融機構用易於理解的消費者解釋金融術語。
CCPA構成了涵蓋各種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貸款,披露條款和條件,以及消費者信用和借貸歷史的收集和共享。以下是其主要規定。
標題III
想要從個人那裡收取未償債務的債權人在某些情況下將能夠裝飾該人的工資。換句話說,該銀行可以從一個人的薪水中扣除錢以解決過去的債務。 CCPA使這更加困難,限制了債權人必鬚髮起扣押並要求獲得法院命令的權力。
標題III限制了可以將收入的收益數量限制為25%一次性每週收入在強制扣除稅款或可支配收益大於30倍的金額之後最低工資。 Title III結束了債權人的做法,搶奪了高百分比的工資以償還未償債務。但是,它確實允許高達50%或60%的稅收用於過去的稅收和撫養費。
《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
《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調節消費者信用和財務信息的共享,存儲和收集。它於1970年通過,以確保信用報告機構文件中包含的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和隱私,這些信息存儲所有消費者信用記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均負責更新和執行該法案。
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包括付款,信用卡號和貸款信用報告。然後,債權人使用該報告來審查消費者的財務歷史記錄並確定個人是否是信譽。該信息的收集也被匯總為稱為信用評分的信用度的價值。
FCRA允許消費者每年獲得一份免費的信用報告副本,以確保銀行和債權人已正確報告了消費者的財務歷史記錄。如果任何信息不准確,消費者可以對此提出異議。
信用報告機構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傳播消費者的財務信息。 FCRA限制了當事方在消費者信用報告中所需的信息的訪問。例如,抵押公司如果該人正在申請一個人的信用報告抵押買房。但是,未經個人的明確許可,想查看一個人的信用報告的雇主將無法獲得訪問權限。
貸款行為的真相(TILA)
貸款行為的真相(TILA)是一項聯邦法律,旨在保護和幫助通過貸款或其他信貸產品借用貸方或債權人借貸的消費者。
蒂拉(Tila)的關鍵宗旨涉及披露要計算消費者藉貸成本所需的關鍵信息。 TILA要求貸方披露貸款的期限或期限,以及年百分比(APR),代表貸款消費者的總底線成本,包括興趣收費和任何費用。
根據該法案,消費者貸方有義務向消費者通報APR(與獨立利率的APR),特殊或以前隱藏的貸款條款,以及借款人的總潛在成本。換句話說,貸款或信貸額度的真實成本必須在簽署前提交給消費者的文件中揭示。有關週期性的信息計費聲明也必須披露。
TILA的目標不僅是提高透明度,而且還可以使消費者能夠以更好的價格或條款向其他信用提供商貨比三家。通過為所有銀行建立標準化的披露過程,消費者可以更輕鬆地比較報價。
禁止欺騙性廣告實踐的法規也屬於蒂拉。該法案阻止債權人轉向銀行的最有利可圖的貸款,而對消費者的最佳貸款。Tila還為消費者提供了為期三天的窗口,即使在閉幕式上簽署了文書工作後,也可以退出貸款。
《平等信用機會法》(ECOA)
《平等信用機會法》(ECOA)於1974年頒布,在評估某人的貸款申請時禁止債權人和貸方歧視。該法案禁止使用性別,種族,顏色,宗教和任何非信用性決定因素進行信用評估。例如,債權人不能根據申請人的年齡或是否獲得公共援助來拒絕貸款。
公平債務收集實踐法(FDCPA)
《公平債務收集慣例法》(FDCPA)是一項聯邦法律,限制了第三方的行動收債員可以在試圖從消費者或實體收取未償債務時採取的債務,例如,信用卡公司可能會將未償債務的收款外包給第三方收債員。 FDCPA限制了這些收債員的訴訟範圍,並對可以聯繫借款人的次數以及可以向借款人進行電話的時間施加限制。
電子基金轉移法(EFTA)
《電子基金轉移法》(EFTA)於1978年頒布,在消費者進行電子交易(例如資金轉移)時保護他們。 EFTA調節通過自動櫃員機(ATM),借記卡和自動從銀行帳戶提取。它還可以幫助消費者糾正交易錯誤,並限制如果卡丟失或被盜,則限制了消費者的責任。